近日,《中山市工業廢水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管理指引》發布并實施?!吨敢访鞔_,不在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的工業廢水,應按規定轉運至廢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或處理達標后直接排入自然水體;對在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的工業廢水,根據工業廢水特征分為禁止接入的工業廢水種類、鼓勵接入的工業廢水種類、其他工業廢水種類三種情況。
對于工業廢水納管評估,《指引》提出評估工作按擬將工業廢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企業、已將工業廢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企業實行分類評估。由鎮街排水主管部門組織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綜合納管企業的工業廢水污染物排放特征、污水處理廠及污水管網的運行狀態、處理能力、設計標準以及周邊環境狀況和水域功能類別等情況,科學、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
《指引》還鼓勵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根據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對環境和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不構成影響的可生化性指標,按照“綠色低碳”與“互利互惠”的原則,與納管企業通過簽訂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代理協議,明確權利和義務,約定工業廢水排入污水處理廠的污染物濃度限值確定可生化性指標排放濃度及排放量,探索污水處理代處理模式。
中山市水務局關于印發《中山市工業廢水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管理指引》的通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工業廢水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管理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中山市水務局反映。
中山市水務局
2023年10月18日
中山市工業廢水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管理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工業廢水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管理,保障全市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安全運行和尾水穩定達標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中山市水環境保護條例》《中山市排水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廢水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管理。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工業廢水,指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工業廢水最終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行為稱為納管排放,實施納管排放的企業稱為納管企業。
第四條納管企業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并取得排水許可證。
第二章 納管原則
第五條 納管管理工作遵循“消除隱患、有效處理、達標接入、聯動監管”的原則。
第六條 不在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的工業廢水,應按規定轉運至廢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或處理達標后直接排入自然水體;在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的,根據工業廢水特征分為以下3種情況:
(一)禁止接入的工業廢水種類
新建冶金、電鍍、化工、印染、原料藥制造(有工業廢水處理資質且出水達到國家標準的原料藥制造企業除外)等工業企業排放的含重金屬或難以生化降解廢水以及有關工業企業排放的高鹽廢水,不得排入城鎮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在本指引實施之前已納管排放的上述工業廢水,經排查評估后,認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鎮污水處理廠有效處理或可能影響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穩定達標的,限期退出城鎮污水管網。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油脂或其他難以生化降解物質的廢水以及其他影響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的工業廢水,不得排入或稀釋排入城鎮污水管網。
(二)鼓勵接入的工業廢水種類
食品加工、釀造、酒精、果汁飲料等含優質碳源、生化性較好的工業廢水,達到或預處理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等國家、地方和相關行業排放標準較嚴格者,鼓勵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
(三)其他工業廢水種類
其他行業企業的工業廢水達到或預處理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等國家、地方和相關行業排放標準較嚴格者,可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
生物制品、肉類加工等含有病原體的工業廢水必須經過嚴格消毒處理,除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接納標準外,還必須符合有關專業標準。
第七條納管企業對其排放行為負責。按有關要求設置預處理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做到廢水預處理到位、廠內雨污分流到位、管網接駁到位、應急處理能力到位、排污排水手續到位。
辦公區的少量生活污水可與工業廢水一并處理。
第三章 納管評估
第八條 市排水主管部門統籌指導納管評估工作,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籌把控城鎮污水處理廠服務范圍內企業的廢水納管總量。
鎮街排水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的納管評估工作。
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具體承擔服務范圍內的評估工作。
第九條鎮街排水主管部門組織運營單位,綜合納管企業的工業廢水污染物排放特征、污水處理廠及污水管網的運行狀態、處理能力、設計標準以及周邊環境狀況和水域功能類別等情況,科學、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
第十條 評估工作按擬將工業廢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企業、已將工業廢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企業實行分類評估:
(一)對于擬將工業廢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企業,運營單位核實企業是否在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根據企業的生產工藝、物料、產品等對其可能產生的工業廢水進行評估,評估其水量和部分特征污染物對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影響,并根據評估結果出具納管建議,上報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二)對于已將工業廢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企業,逐步開展納管評估工作,經評估其工業廢水含有污染物不能被污水處理廠有效處理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廠出水穩定達標的,由運營單位將評估結果和具體建議形成報告,上報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運營單位與納管企業通過簽訂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代理協議,明確權利和義務,約定工業廢水排入污水處理廠的污染物濃度限值。代理協議上報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備案。
鼓勵運營單位根據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對環境和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不構成影響的可生化性指標(如BOD5等),按照“綠色低碳”與“互利互惠”的原則,與納管企業共同協商,確定可生化性指標排放濃度及排放量,探索污水處理代處理模式。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排水主管部門監督轄區內納管企業是否按規定納管排水。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納管企業的工業廢水排放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嚴厲打擊偷排亂排行為,禁止不達標的工業廢水進入市政污水管網。其他有關單位和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指引。
第十三條 運營單位可根據日常水質監測數據對納管企業污水排放情況開展動態跟蹤、科學評估。若后續過程中經評估認定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處理廠有效處理,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廠出水穩定達標,或代理協議變更調整的,運營單位應及時書面告知各級排水主管部門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納管企業應按照排污許可證(排污登記)、排水許可證的約定內容排放污染物,做好廠內排水設施和預處理設施的維護和運行。
鼓勵建設應急調節池、安裝廢水水量和水質監測設備等,在城鎮污水處理廠或城鎮污水管網改造、檢修、維護和事故等導致的減產或停產期間,配合做好相關應急處理處置工作。
第十五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監督納管企業的排水行為,舉報納管企業違反本指引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指引由中山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第十八條本指引印發之后,國家、地方和相關行業發布新的排放標準等,按相應標準執行,本指引不再另行更新相關內容。
(文章來源:中山市人民政府)